关于违约的注意事项

发表日期:2016-11-28 21:41 浏览次数:9 次

在择业的过程中,我们因为种种原因,有时会做出一些自己不够满意的选择,而在这种时候,如果遇到了更好的机会,就难免要背弃自己曾经做出的决定,面对违约这一情形。为了在不得不应对这一事实时能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以下几点需要同学们特别注意。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第二,约定违约金。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同学们签订就业协议或合同时遇到的,一般都是约定违约金。对于这样的违约金,需要同学们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认真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常来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时,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解约函

解约函是一种在办理违约、改派遣时都会用到的证明材料,非常重要。一旦同学们决定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或合同关系,应该请用人单位出具解约函,作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无论如何,违约总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行为。虽然一时看来,选择违约能满足我们的求职需求,但这种行为却是对个人信誉的一种伤害,同时还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同一届其他同学的就业,从长远来看,更是会影响到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伤害更多同学的就业利益。因此,希望同学们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能够更加谨慎一些,尽量不要选择违约。

另外,按照我校规定,一位同学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违约,就业协议原则上也只能更换一次,请各位同学在签约前多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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